舆情 深度分析

“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”事件 舆情分析报告

2022-05-11 | 优讯舆情 1348 网络舆情热点 舆情分析报告 网络舆情 舆情分析 社会热点舆情

近日,红星新闻报道,四川巴中一男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,工作20余天后,竟然倒欠公司3000余元。该男子称自己名为赵某,在整个应聘和销售过程中,自己努力工作卖酒,却被公司劝退,而且没拿到工资,倒欠公司3000多元。8日,该公司一负责人王某对此回应称,赵某应聘后,发微信朋友圈的条数等考核不合格被扣钱,其工作未达标,所以被劝退。消息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,微博话题#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#阅读4.7亿,讨论2.6万次。


 

媒体报道分析

1.舆情走势分析


据优讯全媒体监测平台显示,截止511日,有关“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”事件的信息总计6669条。从上图可以看出,59日,该事件发生以后,舆情呈迅速上升的趋势,510日,巴中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此事调查,舆情继续攀升并达到顶峰;510日之后,舆情走势呈下降趋势。


2.媒体传播分布


监测发现,在对该新闻的报道当中,微博报道力度最大,数量为5458条,占比81.84%;其次为网络490条,占比7.35%;客户端265条,占比3.97%;微信226条,占比3.39%;视频100条,占比1.5%;其他如小视频、论坛、报刊等也有少量报道。

 

 舆情发展脉

57日前,网友发帖称,一名男子在一家酒企应聘当销售,20 余天后,被劝退出工作群。过了几日,男子向公司索要薪酬,发现自己倒欠公司 3000 余元。


 

5 7 日,记者联系当事人

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帖子中的当事男子,他称自己名为赵某,在整个应聘和销售过程中,自己努力工作卖酒,却被公司劝退,而且没拿到工资,倒欠公司 3000 多元。

 

58日 公司回应

该公司一位负责人王某向记者表示,赵某确实因考核不合格被公司劝退,相关数据表格已经发给赵某。王某表示,公司对赵某是实行的代理制度,没有定额的基本工资。对于赵某倒欠公司3280元一事,王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,完成任务很简单,但赵某并没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去朋友圈发动态等工作。针对赵某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,王某表示,原本有7天的观察期,当时他并未通过观察期。因团队的关系,赵某没有签订合同,一直工作了28天,因未通过考核,所以劝其离职。



 

510日 监管部门回应

巴中市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,已经关注到网传消息,他们正介入调查此事,如网传消息属实,该公司已经违反劳动法。工作人员表示,用人单位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可以理解,但是没有理由出现员工倒欠公司钱的情况。目前,劳动监察部门尚未收到当事人赵某的投诉举报电话,也未联系上赵某。该部门希望赵某能够主动和劳动监察部门联系,配合他们推动此事顺利解决。

 

510日,涉事公司再次回应称,当事人存有翘班,工作不积极的行为,倒欠公司费用是经过计算,并未真正缴纳罚款。

 

511日,媒体报道,巴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介绍,该单位扣除赵某工资的行为违反《劳动法》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已责令该单位整改并足额支付了赵某应发工资2300元。

 

媒体评论和专家观点

央视网评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:你的朋友圈还是不是你的朋友圈?文中称:从开始的鼓励转发到后来的硬性规定,公司变本加厉,考量的是成本,追求的是效益。大概在一些管理者看来,朋友圈不是私人领地,而是一个免费的广告宣传平台,花钱养了员工,就自动拥有了他的朋友圈权限。这是多大的误解啊。对此,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,法律、合同的规定应该发挥效力,我们提倡契约精神,从来不只针对乙方。对一些侵犯权益的行为,不及时制止,违法违规的手会伸得越来越长。员工也并不是绝对被动的,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,反抗不一定很激烈,但很有效,

强制上枷锁会激发大家更多“曲线发圈”的欲望和创造,比如,仅自己可见、P图、发完截图后删除、小号办公等,最终,发朋友圈就变成一种形式,员工要费心思花时间造假,

公司还要派人检查,把人力资源都浪费在了毫无意义的工作上,确定这就是老板想要的效果?强扭的瓜不甜,要把心思放在尊重和爱护员工上,增加其内心的认同感、荣誉感,这才是鼓舞士气、提升效益的最佳方式。

 

钱江晚报发表评论文章“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,微信朋友圈纳入考核,凭啥?”文中称: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,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,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范。微信是个人的社交工具,朋友圈也只是个人的私人空间,想发什么应该是个人自由。如果出于对公司的认同,愿意多转发宣传公司,当然无可厚非,但将之列入考核,明显涉嫌侵权。不得不说,与用人单位相比,劳动者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,如何让劳动者挺直腰板,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是当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难题。除了相关机构主动为劳动者提供便捷、专业、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之外,有关部门更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,提高违法成本,让用人单位不敢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
 

现代快报评论文章“工作28天倒欠公司3千多元,“贷款上班”还成真了?”称:打工赚钱,公司按月给员工发放工资是基本操作。对于普通求职者来说,工作就是为了每个月拿到的那点薪水,那是养家糊口、安身立命的保障。如今,很多企业因为追求效益,实行绩效考核制度,员工业绩达不到考核标准的,将影响到手工资。这一点无可厚非,但凡事都应有章可循,企业定“家规”不能任性妄为,更不能违反相关法律。劳动法明确规定,劳动者只要正常履行劳动义务,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。劳动法设置最低工资标准用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收入,是劳动法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,也是企业应该遵守并严格执行的底线。根据报道,该公司规定员工每天要在朋友圈进行宣传,没有达标则要罚款。就算当事人考核不合格,接受处罚,也应该依法享有最低工资保障。公司所谓的考核规定,利用苛刻的条款企图让员工白干一场甚至倒贴钱,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公然践踏。活生生整成一出“上班有风险,求职须谨慎”的滑稽戏来。

 

针对企业老板所说赵某与公司是代理关系,而非劳动关系。北京东卫(成都)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介绍,从事情的整个过程来看,像赵某每天按时上下班,向公司交每日总结等,公司承认有 " 保底 3000 ",实际上是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。不管签没签合同,他和公司已经是实质性劳动关系,不存在公司说的赵某是代理公司的酒,如果是代理公司的酒,双方是合作关系,是不会接受公司管理的。

针对企业的扣款的违法缘由,北京大成(武汉)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,涉事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。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0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否则劳动者可以索要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。此外,根据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对员工进行罚款,如确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每月扣罚工资也不得超过总工资的20%。再者,用人单位据以处罚的规章制度必须得经民主程序制定,且不得含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、条款,必须提前给员工公示、学习、培训到位,才能做处罚依据。本案中,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发朋友圈,属于违法行为,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,以此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扣罚工资更没有法律依据。

 

网上舆论反应

从网友的反应来看,大部分网友对该公司的做法持强烈批评态度,认为该公司不讲武德,竟然把员工扣到倒欠公司钱,纷纷吐槽“贷款上班成真了”;此外,该类公司的盈利模式、朋友圈考核也成为网友讨论的热点。


1.认为公司不讲武德,不应让员工倒贴钱,如网友反映“还有这种操作了!这家公司有点不讲武德了,再怎么扣罚也不能扣到员工倒欠公司钱啊”、“打工人没想到还会打到亏本”、“贷款上班成真的了”、“贷款上班?见过上班没挣钱的,没见过上班贴钱的”、“上班还能倒贴的”等。

2.这种事情普遍存在,如网友反映“不稀奇,这种事多的是。白干活的有,员工才是客户的也有,完全没有畏惧”、“和我前一份工作一毛一样,扣到最低标准都没有”、“我们公司整个项目的员工都半年多了没给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!”、“真的很多这种公司啊,画大饼不说,你稍微有点事就扣你工资,一天都没挣多少,还罚款,真的很无语啊”等。

3.认为朋友圈不应该用来盈利,如有网友反映“最讨厌工作发朋友圈了”、“每天50条?是我早就把他屏蔽了,有什么意义”、“朋友圈是私人的,凭什么充公用”、“是要发多少条[cry]朋友都烦了要屏蔽的程度”、“朋友圈不应该被资本家用来盈利”等。

4.考核标准太离谱,网友认为“这考核标准一个比一个离谱”、“太恐怖了还要每天加10个好友,去哪里加,人家同意加你?”、“成天就想着硬性业绩要求,变着法的压榨员工!”、“见过黑的没见过如此黑的”、“每天加好友10个,你来”、“无奇不有的公司考核,既要马儿跑,还要马儿不吃草,马儿留不住,还往马儿身上隔块肉”等。

5.盈利模式不可靠,“这个公司就靠诈骗员工盈利的吧”、“这公司恐怕是靠招员工扣工资营生吧”、“倒贴这公司盈利模式杠杠的”、“原来这家公司是这样盈利的,厉害”、“这家公司不是靠卖酒赚钱,是靠诈骗员工工资吧?”等。

6.要求整顿相关公司的营销行为,如“看来销售营业这块真需要管理一下了,是不是都这样?感觉跟传销似的”、“曝光这个公司吧 让大家避避雷”、“看这制度就不是什么正规公司 先查查业务是不是合法的吧”、“这叫一家流氓公司,该依法严惩,该教些负责人下次对新员工怎样做”、“先走民事劳动仲裁 双倍赔偿 然后顺便报警投诉公司诈欺”、“这种公司必须严惩重罚!拿人不当回事?”。

 

舆情总结

在舆论面前,涉事企业负责人先是以“赵某未完成朋友圈发动态条数”为由而强硬回应媒体的质疑,后来,在舆论一波又一波的冲击和劳动部门的严令之下,该企业终于同意和赵某见面商谈,并最终为赵某支付了工资。对于讨薪人赵某来说,此次事件,至此可能终于告一段落了。但是对于监管部门来说,问题可能还远没有结束,该事件所暴露出的舆情隐患还需认真对待。

首先,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应该得到处罚。该事件发展到现在,赵某的利益已经得到追偿,但是和赵某一样的员工,是否也存在和他一样的遭遇,是否也是敢怒不敢言?如果这种现象在该企业长期存在,那该事件的发生就可能是一个导火索,如果不对该类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罚,那相关舆情事件还有可能会继续发生,此次是“赵某”曝光,下次可能就是“张某”、“王某”、“李某”等等。因此,相关部门应深入调查该类企业的营销行为,纠正其畸形的考核标准,根除相关舆情隐患。

再次,应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,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,同时加大执法力度,提高公信力。在该事件当中,当事人赵某没有第一时间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,而是向媒体投诉,希望通过媒体而不是通过政府部门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,这一点需引起相关部门的警醒。

         这就需要相关劳动部门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,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,让其知法、懂法,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。另一方面,劳动监察部门还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,彰显为劳动者伸张正义的形象,使其明白通过劳动主管部门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,而非一定通过媒体曝光、施压。这样,进一步提高劳动监察部门的公信力,使大多数矛盾冲突化解于基层法治领域当中,大大降低上升为公共事件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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